114年度重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謝侑成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是
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