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73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高天文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積欠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經該原
債權人將
債權讓與聲請人,
爰聲請調解請
求償還等語。
三、
惟查本件相對人
住所地於聲請前已設於臺南市六甲區,
非本院轄區;又聲請人
起訴狀所列相對人住址係其遷往現住地前之戶籍地,此有高天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