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邱振福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電信費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二、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惟查本件相對人住所於聲請調解前即已設於新竹縣橫山鄉,而調解聲請狀所列之新北市三重區地址,為相對人曾經之戶籍址,此有邱振福個人戶籍資料與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單在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