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台北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合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以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7號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於114年6月2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詎聲請人
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
可證。依
首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
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