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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台北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德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宏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合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以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7號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於114年6月25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今仍未繳納,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可證。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