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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司簡調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381號
聲  請  人  百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采真  
相  對  人  復興造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終止契約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具狀表明本件聲請調解所請求之事項(例如:是否係請求返還已經給付之押租金或租金?金額為多少?或是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二、如係請求給付金錢,請具狀表明金額後,此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三、如係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請具狀表明承租範圍之面積與租賃物之價額(請以實價登錄等方式估算),將租賃物之價額與租賃期間之租金總額相比較後,以其較低者陳報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四、如同時請求給付金錢,並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請將本裁定第二項所稱之金額與第三項所稱之價額加總後,具狀陳報為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調解聲請費。
五、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