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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0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002號
原      告  許凱崴  

被      告  楊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拾伍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用。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5,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於114年1月21日2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0號前,欲臨時停車,卻不慎擦撞原告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機車毀損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及車損照片等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符,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具狀附具體理由及證據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1條之2前段之規定,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
 ㈠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查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受損,修復費用為13,900元乙節,業據原告提出金興順車業估價單為證,堪以採信。然修復時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自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536,且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準此,系爭車輛為103年9月(推定為15日)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有車號查詢車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迄114年1月21日本件事故發生時,已使用逾5年,故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為1,390元(計算式:13,900元x1/10=1,39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原告另主張其因請假至法院開庭無法工作,受有營業損失21,800元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提起訴訟至法院出庭,究屬當事人所得自由選擇,原告選擇提出訴訟,因此支出請假之營業損失或工作損失,屬其主張權利所生之訴訟成本,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並無直接相當因果關係難認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礙難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9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並依兩造勝敗訴比例,由被告負擔75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