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起訴狀另並列王興盛為被告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劉秋粉不符,當屬誤列,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