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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04號
原      告  林明煌
被      告  黃騰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