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04號
原 告 林明煌
被 告 黃騰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經刑事庭
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