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明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駕車於倒車時不慎碰撞承保車輛受損,應賠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
等情,固據提出行車執照、車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分析研判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
惟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當時倒車並未碰撞承保車輛受損等語。
經查,
本件車禍只有承保車輛駕駛即訴外人廖學平之單一陳述,復無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錄影檔案可供
佐證,實難逕認原告主張承保車輛修復損傷部分確為被告駕駛車輛所碰撞,
其本件舉證尚有不足。從而,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負承保車輛修復費用之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