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甫
被 告 龔妍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601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24元,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日16時3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處,因有支線道車在路口停讓位置不當,且行經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先行之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天蠍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訴外人洪英傑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大貨車(下稱B車),致B車受損。
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後,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萬8,962元(工資13,248元、零件費用66,192元、噴漆9,522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8,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
是以賦予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
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就
本件車禍之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案卷,本件車禍發生原因,係因被告駕駛A車為支線道車在路口停讓位置不當,且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致與洪英傑所駕駛之B車發生擦撞,被告應有過失,然洪英傑駕駛B車亦有起步行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故認雙方同有過失,本院審酌上情,認雙方過失比例應為被告占7成、洪英傑占3成。
㈡又B車之修復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始屬合理。查B車係於112年2月出廠,有行照在卷可查,至113年1月1日受損時,已使用11月,而本件修復費用共計8萬8,962元(工資13,248元、零件費用66,192元、噴漆9,522元),有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土城
分公司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
可證。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B車自出廠日112年2月(
推定為15日),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1月1日,已使用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4萬3,80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是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
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4萬3,803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噴漆費用,共計6萬6,573元(計算式:43,803元+13,248元+9,522元=66,573元)。
㈢再者,被告、洪英傑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同有過失,
渠等過失比例如上,依上開說明,原告應依B車之使用人洪英傑
與有過失比例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故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萬6,601元(計算式:66,573元×70%=46,6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息,逾此部分之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52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66,192×0.369×(11/12)=22,38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66,192-22,389=4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