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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2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邱靖媛  
            鍾靜萱  
被      告  陳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前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嵐香媛有限公司(下稱嵐香媛公司)購買美容課程(下稱系爭商品),並辦理分期分期買賣總價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債權,由嵐香媛公司讓與原告,並載於被告簽立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114年8月20日止,每月為1期、共12期,每期繳款金額為3,333元(第一期應繳款金額為3,337元)。被告未繳付任何款項,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約定,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利息分期付款買賣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他的課程4萬元,我已經跟他說不要了要終止,原告就叫我分期付款,我已經跟米雅貝拉終止,這筆款項我沒有動用。那時候是跟我推銷課程,我跟他說我沒錢,當場就拿我的手機去用一用就變成第三方支付,我也是事後想到才知道。我覺得很複雜就跟他終止,我也沒有消費這個課程。被告未見契約書,契約書上無被告簽名,轉入帳戶不是被告帳號,是米雅貝拉。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被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電商進件作業查詢等件為證,應認被告確有向嵐香媛公司購買系爭商品,並簽立系爭合約書等節,以認定。至被告雖辯稱並未消費系爭商品,且已經告知嵐香媛公司終止系爭合約書云云,並提出其與嵐香媛公司人員line對話記錄擷圖1份為憑。查,系爭合約書係以網路平台形式簽定之第三方分期付款契約,原告於核對特約商店、消費者之基本資料,並由消費者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片,經確認無誤後,即支付買賣價金予特約商店,而被告既自承有經嵐香媛公司人員推銷系爭商品,並提供國民身分證予該公司,且於收受原告所寄發之分期付款單之初,未對該項消費表示異議等節,則被告所辯並未與嵐香媛公司、原告簽立系爭合約書云云,已難採信。
 ㈡被告固於上開line對話記錄向米雅貝拉(即嵐香媛公司)人員表示:「我是美鈺,上次那產品,你們說有消費才有算,為什麼要先付,不合當初說的,我要求終止。」等語,然觀諸上開LINE對話記錄,嵐香媛公司並未允諾被告得終止系爭合約書,尚難以被告片面主張,即認系爭合約書已經終止,並認被告得免除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之債務。況參諸系爭合約書第6條:「標的物瑕疵處理與風險負擔:您知悉本公司(即原告)標的物之製造人、進口人、出售人、代理商、經銷商或提供人,有關買賣標的物之瑕疵擔保,以及相關贈品、保固、保險、保證、售後服務與其他因標的物所生之一切糾紛,均由特約商、合作公司或提供勞務者承擔,概與本公司無涉。」、第7條:「消費爭議:您同意於消費爭議情事發生時,除已向消費者保護機構或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並取得可止付款項之相關證明者外,您不得逕行止付分期款項…。」,可知縱然被告與嵐香媛公司就本件消費有所爭議,仍不得以此為由逕行拒絕給付原告分期買賣價金,是被告上開辯解,其舉證有所不足,應無足採。
 ㈢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