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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2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24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吳迎曦  
            吳源霖  
被      告  王偉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