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25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書維
被 告 林家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
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