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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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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林怡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