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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3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昕紘  
法定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馬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97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132元,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8日14時5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陳姿樺所有、訴外人陳東伸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3,701元(工資7,000元、塗裝20,220元、零件16,481元),經原告賠付後,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3,701元之本息。
二、被告答辯意旨:
  原告要損害賠償要先通知,被告不是不願意賠,但原告請求依據完全沒解釋就提告,要眼見為憑,被告就會賠償。被告對於發生車禍及過失無意見,但懷疑有低價高報,被告認為頂多是拆下保險桿修理,幾千塊而已。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車損照片、事故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凱銳汽車新莊廠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核閱屬實,且被告就本件車禍發生其有過失,亦不為爭執,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對於本件車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甚明。至被告辯稱懷疑原告就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有低價高報云云,並無提出任何證據為證,自難採信。
 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系爭車輛係於111年2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3年6月8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4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共計4萬3,701元(工資7,000元、塗裝20,220元、零件16,481元),既以新品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繕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75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原告另支出工資、塗裝費用,則毋庸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3萬2,975元(計算式:5,755元+7,000元+20,220元=32,975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2,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為1,5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1,132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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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481×0.369=6,08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481-6,081=10,400
第2年折舊值    10,400×0.369=3,83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400-3,838=6,562
第3年折舊值    6,562×0.369×(4/12)=80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562-807=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