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蔣茹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帳款,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被告雖曾於113年6月5日申請前置協商,
惟已違約未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4條約定,若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者,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得回復原契約條件(即13.88%計算之年息),
爰依
信用卡使用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等情,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明細、費用查詢、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等件為證,被告雖
辯稱債務實際金額不符已先加利息、
違約金,利率過高
云云,惟未舉證
以實其說,應認原告主張可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