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48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湯書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089元
,及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203元
,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