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  
被      告  蔡佳伸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