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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53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薛永和
被 告 蔡佳伸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
撤回
起訴,有
再開
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