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5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品豪
被 告 賴彥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