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0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葉家威
被 告 江建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