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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6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被      告  王弘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以114年度重補字第74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原告逾期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足稽,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