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7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智邦
被 告 李柏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