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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7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75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胡家瑞  
被      告  邱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