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賴玟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壹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分期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60,160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
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對
支付命令異議,並
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爭執
云云,
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復未提出其他
反證,則其空言爭執,
難認可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