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81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奕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自逾期第二百七十一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