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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9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90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邱士哲  
被      告  李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