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91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陳大衛、陳翠霞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浦陞之遺產範圍內,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陳大衛、陳翠霞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浦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