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9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建儒
被 告 陳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74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
1,500元(即原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小字第264號小額訴訟程序所繳納)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