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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9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196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吳紹維  
被      告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