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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1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97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張哲瑀  
被      告  吳宗柏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