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1985號
上 訴 人 鄭宏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漢洋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