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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02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申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月31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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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