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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0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智邦  
被      告  曾堃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查被告於起訴時之戶籍地在臺中市南屯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於起訴時之住所地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甚明,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