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叔揚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1,7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