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駱禹丞
被 告 廖日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