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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林佳慧(原名林合俞)


            辛國良(原名吳國良)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佳慧(原名林合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國良(原名吳國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前二項所命給付,在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