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佳慧(原名林合俞)
辛國良(原名吳國良)
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林佳慧(原名林合俞)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國良(原名吳國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前二項所命給付,在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