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郭書妤
被 告 楊凱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