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仲偉
被 告 周宗賢
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09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