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2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邱偉峰
被 告 林宣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