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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被 告 張力維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日下午4時
宣判
,
惟
原告具狀
撤回
起訴,
爰
命
再開
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