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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29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李奕緯  
被      告  張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24日下午4時宣判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