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3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季瑤
被 告 陳鏡輝
被 告 陳又垠
被 告 張婷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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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百分之20計付。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