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4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0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陸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00,000元
41,423元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8日止
0.272%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