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24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黃威揚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