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宜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4年度湖小字第773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6,147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4,062元自民國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書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