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2872號
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約翰(John Anthony Henry Kenealy Graham)
複 代理 人 許力元
莊世暐
被 告 曾咨善即瑞婕診所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