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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小字第 29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290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黃昱誠  
被      告  趙倖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ㄧ月ㄧ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