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29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况國忠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4年4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有原告民事
起訴狀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文章
可稽,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21,701元,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