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小字第301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佑羲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498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並
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5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等件存卷
可參。是
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