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112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