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2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黃美娟
被 告 蘇鴻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16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